一、內部稽核之組織
(一)組織說明
本公司設置稽核處隸屬於董事會,置總稽核一人,綜理稽核業務,另置處主管一人、組主管及稽核若干人。總稽核得視業務需要,依「華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調動子公司內部稽核人員辦理查核工作要點」,調動各子公司之稽核人員辦理本公司及子公司之內部稽核工作。
(二)內部稽核人員任用
有關本公司內部稽核人員之任用、免職、升遷、獎懲、輪調及考核等人事作業,係依據本公司訂定之「內部稽核制度」第3條第8項「內部稽核單位之人事任用、免職、升遷、獎懲、輪調及考核等,應由總稽核簽報,報經董事長核定後辦理」規定辦理,前開規定業已揭露於本公司員工網站公告文件庫閱覽區之內部章則網頁專區中。
二、內部稽核之運作
(一)定期查核
對本公司每年至少辦理一次一般業務查核。
- 對本公司及所有子公司之財務、風險管理及法令遵循每半年至少辦理一次專案業務查核;惟對本公司辦理前揭一般業務查核,如已涵蓋本公司及所有子公司之財務、風險管理及法令遵循等專案業務查核之項目及範圍,且查核結果無重大缺失事項並於內部稽核報告敘明者,該半年度得免辦理專案業務查核。
- 對子公司呈報之表報予以審核,並督導其改善辦理。
(二)不定期查核
對金融檢查機關、會計師及內部稽核單位對本公司及子公司所提列之檢查意見或查核缺失,及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所列應加強辦理改善事項之改善辦理情形持續追蹤覆查。
(三)向董事會及審計委員會報告
- 至少每半年向董事會及審計委員會報告稽核工作執行情形。
- 對金融檢查機關、會計師、內部稽核所提列之檢查意見或查核缺失,及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所列應加強辦理改善事項之改善情形,以書面提報董事會及交付審計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