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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同一金融控股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一定比率之相關法令宣導。
一、 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稱「金管會」)101年1月31日金管銀控字第10060005190號函辦理。
二、 金管會為有效落實金融控股公司法(以下稱「金控法」)第16條之執行,前項函令規定金融控股公司須加強相關法令宣導內容如下:
     1. 依金控法第16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
        (1)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金融控股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5%者,應自持有之日起10日內,向金管會申報;持股超過5%後累積增減逾1個百分點者,亦同。
        (2)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擬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金融控股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10%、25%或50%者,均應分別事先向金管會申請核准。
        (3) 所稱同一人及同一關係人之定義,以及不計入持股或資本額之情形,明定於金控法第4條及第5條規定。
     2. 未依上述規定向金管會申報或經核准而持有金融控股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者,依金控法第16條第10項規定,其超過部分無表決權,並由金管會命其於限期內處分。金管會另得依金控法第60條規定,處該股東新臺幣2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罰鍰。未來如被選任擔任金融控股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之職務時,並將考量列為「金融控股公司發起人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3條第13款所稱有不誠信或不正當,而不適合擔任負責人之事由。

內線交易禁止及董事財務報告公告前股票交易禁止之宣導
一、內線交易禁止
     1.
下列各款之人,實際知悉本公司有重大影響股票價格之消息時,在該消息明確後,未公開前或公開後18小時內,依法不得買入或賣出本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1)
本公司之董事、經理人及依公司法第27條第1項規定受指定代表行使職務之自然人。
        (2)
持有本公司股份超過10%之股東。
        (3)
基於職業或控制關係獲悉消息之人。
        (4)
喪失(1)(3)身分後,未滿6個月者。
        (5)
(1)(4)所列之人獲悉消息之人。
     2.
違反前項規定者,對於當日善意從事相反買賣之人應依證券交易法之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
     3.
1(5)之人,對於第2點損害賠償,應與第1(1)(4)提供消息之人,負連帶賠償責任。但第1(1)(4)提供消息之人有正當理由相信消息已公開者,不負賠償責任。
     4.
1(1)(2)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其於身分喪失後未滿6個月者,亦同。
二、董事財務報告公告前股票交易禁止
   
本公司董事除應遵循前條第一項之規定外,於年度財務報告公告前30日及每季財務報告公告前15日亦不得交易本公司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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